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75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1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与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1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91执7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