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依莱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2262号
原告郑州依莱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幢4层A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la座。
法定代表人阎光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依莱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依莱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郑州依莱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