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49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高新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1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3928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东路182号1号楼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9225444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0月1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1月2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11月12日、26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天籁牌汽车、车牌号为新A×××××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新A×××××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新A×××××科雷傲牌汽车共计四辆,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七、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欧力农机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