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123民初682号

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东路商业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贵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龙,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哈密市。

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剩余未履行款项227700元;2.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了托克逊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母站土建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分包范围内施工,被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后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又签订补充协将暂定价7000000元变更为结算价5491000元。现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合同款227700元未履行。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仍欠合同款227700元,因为在2019年11月30日被告已支付原告70000元安全保证金,被告认为尚欠原告157700元合同款。被告认为该欠款不存在延期利息,未支付原告合同款的核心问题是工程资料交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分包合同里有关于工程资料的专门约定,资料的验收标准是经业主检查合格及档案馆已接收工程资料文件。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位于××县土建工程,该建设工程现已竣工验收使用,被告尚欠原告157700元工程款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安装工程预(结)算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70000元安全保证金问题,原告庭后也已自认收到被告支付的70000元安全保证金是包含在被告未履行的227700元工程款内。现本案中由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且已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原告承建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157700元工程款的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7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贵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75元,由被告新疆新捷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延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