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民初67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A18层C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诉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2-
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 优 勒
人民陪审员 德力格尔胡
人民陪审员 乌日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古乐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