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1053号
原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A18层C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河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建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