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11850号 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合店路南、燎原路东禹州中央广场15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PR65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A18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727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佳合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长城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48元,由原告肥东县栩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