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再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寒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法定代表人:孔维刚,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继超,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爆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管理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内民申795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平安爆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佐玲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