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元法执字第1696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3115497_7。
委托代理人***,**市平庄第二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