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机械工程处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离法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吕梁市交通机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处处长。
单位住所地:离石区滨河北西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梁市交通机械工程处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所有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柴油款共计50558.18元(含利息17391.42元、案件受理费669.5元、执行费381.72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梁市交通机械工程处银行存款50558.18元。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梁市交通机械工程处所属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薛海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二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