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823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新2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89416元,已履行0元,未执行标的4489416.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被执行人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认可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宪 科
审 判 员 徐 全 龙
审 判 员 库尔班·克合热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米力扎提·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