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823民初358号
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尉犁县棉纺织及农副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娜,系该公司出纳。
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610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2083元,合计4463163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筑面积为24960平方米厂房的钢结构部分发包给原告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定价6190080元。合同约定了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如被告不按约定付款,超过时间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6年7月27日尚欠304.1万元未支付,被告承诺从2016年7月开始至少每月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后被告仍未按承诺履行,至今尚欠原告266108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州十方通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6610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2083元,合计4463163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21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