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和静县融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01民初5495号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7452236,现住址库尔勒市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住址库尔勒市开发区南环路308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静县融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系董事长,现住址和静县223团四连。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海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和静县融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47元(已减半),由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