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33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郑黄营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王桃园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束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辛集华油鸿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