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三里营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4625-5。
被执行人:济宁市宇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三里营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5906-X。
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338线公路南、嘉诚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1409373-1。
被执行人:济宁东兴车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西首(安居),组织机构代码:55090769-4。
被执行人:王常龙,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马萍,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张振瑞,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杨宇萍,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对有余额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并依法划拨案款2066元,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常龙、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不动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市××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王常龙名下位于济宁市润景园小区御城组团6号楼东单元十一层1101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双闸科技园小区3号楼三单元五层西户房屋一套;系轮候查封。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2066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