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王伟、李春红、王彬、张胜利、马明晨、济宁东兴车行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持的律师费10000元;被告王伟、李春红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彬、张胜利、马明晨、济宁东兴车行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在被告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王伟、李春红向原告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王伟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双闸科技园小区3号楼3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房改济0274**号)、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20080090**号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正与被执行人协商暂不申请处置被查封房产,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动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查封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名下,济中工商批登字(2014)0001号所登记的项下所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正与被执行人协商暂不申请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