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及***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田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