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14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5341838XR。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伊怀斌,男,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鹏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家鹏,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左玥,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李春红,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王彬,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济宁市中区。
被执行人:杨振岩,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吴天珍,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古槐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济宁市古槐辖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家鹏名下有鲁H×××**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左玥名下有鲁H×××**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彬名下有鲁H×××**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实际控制。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振岩名下位于益民小区东区商品4号楼东四单元五层东户房产一套及储藏室进行了拍卖。现该房产已拍卖成交。本案现全部执行到位1087515.97元,扣除抵押权数额,预留被执行人5-8的租金后,被执行人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4、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