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汶上县鑫工机械厂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汶上县鑫工机械厂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保字第338号
申请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338线公路南、嘉诚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汶上县鑫工机械厂,住所地汶上县次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文增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九九大道后铺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三里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鹏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327国道51号(振宁汽修厂东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经济开发区338线公路南、嘉诚路东(盛源公路产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宏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9号百兴家园2号楼5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元合。
被申请人左玥。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文增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谷继刚。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宋玉兰。
申请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汶上县鑫工机械厂、济宁鹏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宏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左玥、***、***、***、文增海、**、***、**、***、***、***、**、***、***、**、***、谷继刚、**、**、***、宋玉兰欠款到期未还,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汶上县鑫工机械厂、济宁鹏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宏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左玥、***、***、***、文增海、**、***、**、***、***、***、**、***、***、**、***、谷继刚、**、**、***、宋玉兰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十一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侨兴齿轮有限公司、济宁东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汶上县鑫工机械厂、济宁鹏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驰耐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祥远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宏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公路产业有限公司、***、左玥、***、***、***、文增海、**、***、**、***、***、***、**、***、***、**、***、谷继刚、**、**、***、宋玉兰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