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708号之一
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7层D80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绿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绿字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77元,均由原告北京庇拉米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