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2753号
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旺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洲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峪村文化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所长。
原告:子洲县文体广电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峨峁峪村文化大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子洲县文物管理所、子洲县文体广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后由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2元。
审判长王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停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欢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