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民初7号
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旺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程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利,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政务中心**。负责人:王守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家艳
书 记 员  李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