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7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
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03月0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整或者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整或者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