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7民初325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博野县。
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发。
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做出(2018)冀0637民初32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双方自愿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宁夏众源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整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