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68号
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莎车镇新城居委会第八组68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江,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蒋柠宇,女,199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大来,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莎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柠宇、李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缴纳),撤诉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利 伟
审 判 员 阿孜古丽·卡迪尔
人民陪审员 申 雷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豪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