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123民初346号
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48.50元,由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