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7民初185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川穗水泥厂宿舍)二号楼15-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9128B。
法定代表人:朱满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州。
被告:***,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谭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