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20号1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912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实为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