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9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20号1幢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912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聪建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泓聪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左右,原告在被告位于巫山县官渡镇官渡中学做施工员,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还欠1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2021年8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原告尾款工资145000元属实。 被告泓聪建司辩称,第一,原告与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建立承包合同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诉称是官渡中学工程的施工员不是事实,因为该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上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员必须要具有专业资质施工证,而且与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并缴纳了社保,至少提交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并加盖印章,才能当被告单位的施工员,原告显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劳动合同关系。而且被告单位上验收的时候也没有原告在施工员栏处签字,而是另外的人作为施工员。综上,原告主***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费用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请原告**在位于巫山县官渡中学新校区教学楼的工程中担任施工员。2021年8月15日,被告**就未支付的工资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官渡中学工程工资)。欠款人:**2021年8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工程中务工,后经结算,被告**就下欠原告的工资145000元出具欠条,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泓聪建司承担支付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泓聪建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