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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418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川穗水泥厂宿舍)2号楼15-3门市。 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宁江路999号阳光水岸3幢9-5西边。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