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官渡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官渡镇双月村6组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3792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川穗水泥厂宿舍)2号楼15-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912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巫山县官渡中学、原审第三人重庆泓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7民初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3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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