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653号
原告:**,陕西省洋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市人,大专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