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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夏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653号 原告:**,陕西省洋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市人,大专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