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05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环催字第4号
申请人武汉凡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凡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4722686,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出票人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市华威实业总公司铝塑门窗厂,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账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凡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