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浩然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03民初2571号
原告贵阳浩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总监。
委托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院受理的原告贵阳浩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浩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世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