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989号 原告: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丝绸之路文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37元,由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