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第7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74号
申请人***,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光河路。
法定代表人韩剑,系该公司经理。
***与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反诉被告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返还支付欠付工程182062.64元;***给付上诉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返工损失93185.89元(182062.64元-93185.89元=88876.75元相互折抵)。反诉案件受理费1971元由反诉被告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精科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4027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402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