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与某某1、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6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朔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址山西省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榆社县人,现住山西省榆社县。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上诉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划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车辆交强险脱保,该车的投保义务人是被上诉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车辆交强险财产项下2000元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与驾驶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事故发生时,×××车辆逾期未检验,上诉人在三者险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对该车辆逾期未检验的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4条(二)、6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按死亡的价格赔偿受伤的四只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事故受伤的四只羊是否治愈或死亡,一审中并没有查明,退一步讲,即使未治愈死亡,受伤的四只羊以及现场死亡的四只羊均有残值,一审判决未扣减残值,也不合理。四、一审判决按种羊的价格,认定事故中受损羊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本次事故中受伤、死亡的8只羊是否全部为种羊,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明确认定,且仅凭被上诉人(**1)的陈述就认定受伤、死亡的8只羊全部为种羊,明显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1辩称,我认可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当时现场就死了八只,回家有四只受伤的也死了,第二天又死了一只,对死亡的羊作了鉴定,也有鉴定文书。1、发生事情之后,我妻子因为这个事故去交警队解决事故的途中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现在成了植物人。虽然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但也有间接的关系,希望法院予以考虑。2、因此事导致也未种植庄稼,也产生了损失。3、我们也认可一审判决,但对方上诉了,我方希望事情赶紧处理,也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辩称,对上诉理由的第三、四项理由认可,第一、二不认可,上诉人以未划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已积极赔偿,并没有违法规定,而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涉案车辆是否检验,与涉案事故没有关系,而且免责条款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责任。补偿书面答辩意见: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与**是雇佣关系,涉案事故事发时,**是受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的安排,从事运输业务,在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的授权业务范围之内,故本案事故责任由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承担。 **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1造成的财产损失60000元(进行价格认定,待鉴定完毕后再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立案后,经申请,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1变更诉讼请求为,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1造成的财产损失57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6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8月24日19时40分许,**驾驶×××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304线(平偏线)由***行驶至××乡段时,撞**1家养的羊群,致**1受伤,羊群伤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鲁区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无责任。后经朔州市交警支队复核,对原平鲁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结论予以维持。**1起诉后,申请鉴定,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所有种羊进行价格评估,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单只种羊价值为2850元。为此**1支出鉴定费5000元。 ×××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山西三铁爆破公司,该车辆在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处入有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 根据以上情况,**1请求的费用为,损失的羊的价值为2850×8=228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7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所有的×××田野牌轻型栏板货车撞**1家养的羊群,致**1受伤,羊群伤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鲁区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无责任。后经朔州市交警支队复核,对原平鲁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结论予以维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1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处入有商业三者险,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27800元。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负担495元,**1负担855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是否区分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2、涉案车辆未检验是否影响上诉人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有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车辆交强险脱保,该车的投保义务人是被上诉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3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逾期未投保交强险,而被上诉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认可与**之间系雇佣关系,**系在授权业务范围之内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车辆交强险财产项下2000元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车辆未检验是否影响上诉人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对该免责条款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羊的残值问题,本次事故造成四只羊当场死亡、四只羊受伤,现上诉人上诉称四只受伤的羊是否治愈不清,且残值一审未予扣减。对此本院认为,羊受伤和人受伤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上诉人对羊是否治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羊的残值,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1因此享受到了残值产生的利益,残值价值多少,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仅提出口头异议,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价值问题,本院无法支持。本案所涉羊,有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程序合法、评估依据充分,评估结论认定了单只羊的价值,一审法院以此计算赔偿价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保财险榆社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25800元。 三、由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赔付**12000元。 四、驳回**1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负担495元,**1负担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负担400元,由山西三铁爆破有限公司负担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 审判员 殷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