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与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3537号
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Q8DQ8DP08。
法定代表人:陈国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碟,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贵和路2号帝景豪园16栋1单元16层附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733219797。
法定代表人: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与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8元,由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雯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尧欢
书记员杨方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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