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7执661号之二
被执行人: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23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周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卢慧联系电话:0855-758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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