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贵和路2号帝景豪园16栋1单元16层附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733219797。
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71223790。
法定代表人:刘贤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0)黔2730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轮后冻结未采取划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一辆,因车辆系不动产未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
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住宅两套,因轮后查封,不能进行处置。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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