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都匀金河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231号
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贵和路2号帝景豪园16栋1单元16层附1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01573321979。
法定代表人: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焱峰,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都匀金河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西苑大世界金河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8019825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宁,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都
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52270119541107037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宁,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匀市鸣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康路1号鸣洲悦城23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01697536752D。
法定代表人:左明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沈振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522701197202190317。
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都匀金河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都匀市鸣洲置业有限公司、沈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都匀金河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都匀市鸣洲置业有限公司、沈振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0元,原告主动撤诉减半收取45700元,由原告黔南州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雯  潋
人民陪审员 何  宗  甲
人民陪审员 张  世  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林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