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20)吉019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入本院账户39057元,其中执行款38578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79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9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