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6,8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7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一套房屋作价15万元抵扣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欠款,其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放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