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6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逯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6,8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74.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无车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手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