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3民初534号
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30段。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