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瓦民初字第6658号
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全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凯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瓦房店腾辉工业炉排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