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682号

原告:阿卜杜赛麦提.***,男,维吾尔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驾驶员,现住疏勒县。

被告: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北路17区7丘85栋3-商16号。

法定代表人:买安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马利国,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和硕县。

原告阿卜杜赛麦提.***与被告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利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杜赛麦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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