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太原市苗木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源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古城营村。
法定代表人田青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三小,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之丹,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太原市苗木储备中心主任,现任龙潭公园副主任,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苗木储备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保栓,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苗木储备中心副主任,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之丹、太原市苗木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山西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