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宁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1327号
原告:***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738181884。
法定代表人:周军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俞秀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715元,依法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小勇
审判员 冯麦玲
审判员 何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