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盛华装饰商行、某某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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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02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盛华装饰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经营者:刘万成,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执行人:***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俞秀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盛华装饰商行与被执行人***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21)宁05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10420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的钢管104674.8米、扣件47660个、顶丝8584个、槽钢398.5米、接头849个。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上述第2项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行交付,现正在履行中;对第1项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67元。执行费10504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琦
审 判 员 蒲茜淞
审 判 员 安治超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雪玲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